01案情回顧

2021年12月27日,區綜合執法局接到區農業農村局案件線索移交,當事人方某未經許可擅自在柯橋區稽東鎮某河道內采砂約33立方米。2022年1月4日,經執法人員現場勘查、現場取證及對相關當事人的詢問,最后認定當事人方某于2021年12月23日、24日在未申領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使用挖掘機在稽東鎮某河道內采砂33立方米,其中:用農用車裝載1車為13立方米,用拖拉機裝載5車計20立方米。用農用車裝載的1車出售給同村村民,違法所得為1600元,系現金交易;用拖拉機裝載的5車為本地村民自用需求,未收取相關費用。
02執法視角
當事人方某的行為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》第二十五條第(一)項的規定,已構成未經許可擅自在河道采砂,鑒于當事人方某積極主動配合調查,非法采砂量較小且對河勢穩定、防洪與通航安全、水生態環境等影響輕微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》第四十四條第(四)項的規定和《浙江省水行政處罰裁量基準》第十七項關于未經批準非法采砂的裁量標準,決定處以警告,并處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壹仟陸佰元整。
03法條鏈接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》
第二十五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,必須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;涉及其他部門的,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準:
(一)采砂、取土、淘金、棄置砂石或者淤泥;
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,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、采取補救措施外,可以并處警告、罰款、沒收非法所得;對有關責任人員,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:
(四)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機關的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、取土、淘金、棄置砂石或者淤泥、爆破、鉆探、挖筑魚塘的。